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关于核损害赔偿应急机制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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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已经建立了与国际接轨的核应急组织体系,该体系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组织科学、严密,但该体系偏重于核安全层面的核应急,对核事故后的损害赔偿体系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福岛事故的经验表明,在放射性大规模泄漏不可避免地出现后,核损害的赔偿工作将会是事故发生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主要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持。没有一个科学设计、提前预演的核损害赔偿体系的支持将难以实现。
2、 根据核事故及核损害赔偿的演变特点,核损害赔偿应急制度应针对核损害赔偿在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进行相关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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