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2. 政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并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
3. 监督管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如公安部门、海事部门等也对特定噪声源进行监督管理。
4. 噪声标准 :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使环境噪声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5. 特殊区域限制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禁止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设施。
6. 排污申报 :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噪声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检查。
7. 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以上是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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